浙江省發布招投標新規!4月10日起實施!發表時間:2021-04-10 09:17 為進一步推進浙江省招投標體制機制創新,推動工程建設項目招投標統一市場建設,浙江省人民政府近日發布《關于進一步加強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領域依法治理的意見》,2021年4月10日起施行。 《意見》具體如下: 一、進一步嚴格招標投標程序 本意見適用于全省范圍內依法必須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方式和組織形式應由招標人在項目審批或核準時同步提出申請,并在項目審批或核準文件中一并明確,不得隨意改變,確需改變的報原項目審批或核準部門批準。 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的,在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送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備案前,招標人應在交易平臺或省公共資源交易服務平臺向社會公眾公示不少于3日。 資格預審文件和招標文件發布截止時間、遞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截止時間、投標截止時間、有關公示(公告)截止時間、投訴有效期截止時間如遇國家法定休假日的,應順延至法定休假日后第1個工作日。 二、進一步優化招標投標營商環境 國家和省審批、核準、備案的省重點建設項目應進入省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交易平臺交易,省發展改革委負責對其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具體工作由省招標投標管理中心承擔;其他項目原則上進入設區市交易平臺交易,各市、縣(市、區)政府有關行政監督部門依照各自職責分工,對其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各設區市可以結合實際探索招標投標領域監管執法權的相對集中。 完善全省招標投標規范性文件目錄管理機制,全省招標投標規范性文件目錄由省發展改革委會同省司法廳制定,向社會公布并實時動態更新。省發展改革委應會同有關部門建立以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為基礎的市場主體庫,實現市場主體信息一處登記、全省共享。項目招標活動管理應以統一的投資項目代碼為基礎。各交易平臺應嚴格執行省公共資源交易服務平臺數據規范要求,全面應用交易標識碼、投資項目代碼、社會信用代碼。除國家或省政府有特殊要求、庫內符合條件的專家數量不滿足抽取規則要求以外,全省范圍內依法必須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評標專家應從省綜合性評標專家庫中隨機抽取。 建立全省統一的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示范文本體系。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示范文本由省發展改革委分別會同省經信廳、省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水利廳等行業主管部門共同制定。招標人應使用全省統一的示范文本編制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各地、各部門不得自行編制發布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示范文本并要求招標人使用。 技術特別復雜或設計有特別要求的國有投資項目施工標段,經有關行業主管部門認定并取得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同意后,可以實行招標資格預審;其他的應實行招標資格后審。各地、各部門不得設置備案、登記、注冊、繳納相關費用、設立辦事機構(分公司)、特定資質(資格)、特定行政區域或特定行業獎項等不合理條件,或將上述不合理條件轉化為信用評價指標,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投標人;不得以投標報名、考核結果等作為查看或下載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及其補充文件的前置條件。 除國家指定發布媒介外,省公共資源交易服務平臺為全省統一的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信息發布媒介。招標人應確保在不同媒介發布的信息一致。各地、各部門應按照誰批準誰公開、誰實施誰公開、誰制作誰公開的原則,以及全省統一的公開內容、公開格式、數據標準,將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信息推送至省公共資源交易服務平臺公開,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除外。 三、進一步深化招標投標規范創新 落實招標人主體責任,招標人對招標過程和結果負總責。穩步推進招標“評定分離”改革,鼓勵勘察、設計、全過程工程咨詢招標采用“評定分離”方式;探索施工、工程總承包領域“評定分離”改革;支持有條件的地區開展區域性“評定分離”綜合試點。在招標投標活動中支持應用首臺套產品和節能、節水、節地、節材、環境保護技術,進一步激發中小企業活力和發展動力。 招標人應根據項目實際情況合理選用評標方法。不得采用抽簽、搖號、費率招標等方式直接選擇潛在投標人、中標候選人或中標人。對技術復雜且需對技術標進行打分評審的施工標段,招標人應選用技術標打分評審的綜合評估法,具體標準在全省統一的招標文件示范文本中明確。 招標人應嚴格執行資質管理規定,按照完成工程所需的最低要求設置投標人資質條件。施工總承包招標項目的投標資格條件中不得再另行設置總承包資質范圍內的專業資質要求。同一招標項目有多項投標資質要求的,不得排斥聯合體投標人。招標人要求投標人具備類似業績的,應設置合理的業績數量和要求,設置的業績條件不得超過該標段相關指標要求。依法必須招標的政府投資項目,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原則上應在初步設計審批完成后進行工程總承包項目發包。 招標人應在招標文件中集中載明否決投標條款。招標人通過補充文件增加、刪除或修改否決投標條款的,應在補充文件中集中載明調整后完整的否決投標條款。投標人應在投標文件中列明是否響應招標文件實質性條款,并依序做好標注。評標委員會應依法依規開展評標活動,認真核對投標文件是否響應招標文件實質性要求。評標委員會在評標時,對投標文件中含義不明確、明顯文字錯誤或計算錯誤等各類疑點,應先通知投標人進行書面澄清。擬否決其投標的,應先向投標人進行書面詢問核對。 評標辦法規定評標基準價或最佳報價的,由評標委員會依據招標文件規定的方法計算確定,除計算差錯外,在整個招標過程中保持不變。投標人擬派的工程總承包項目負責人、施工項目負責人在投標截止日不得在其他任何在建合同工程中擔任工程總承包項目負責人、施工項目負責人。在建合同工程的開始時間為合同工程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不通過招標方式的,開始時間為合同簽訂之日),結束時間為該合同工程通過驗收或合同解除之日。 四、進一步打擊招標投標違法行為 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應加強與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機構、行業主管部門、公安部門等的工作聯動,嚴厲打擊招標投標違法違規行為。招標人應嚴格執行招標投標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依法規范開展招標活動。招標人和相關責任人員應及時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行業主管部門反映其發現的市場主體在招標投標過程中的違法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依法必須招標項目中存在的違法行為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舉報。舉報應提出具體違法事實、可供查證的線索或必要的證明材料。舉報處理期間,招標人可繼續招標投標活動。 招標人應在招標文件中事先約定違法行為產生的民事賠償責任。投標人通過弄虛作假、串通投標、行賄等行為獲取中標資格的,中標無效;招標人應根據招標投標法律法規和招標文件完成后續招標工作。已經簽訂合同的,合同無效;招標人應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和招標文件規定進行處理。投標人存在撤銷投標文件和無正當理由放棄中標、不與招標人簽訂書面合同等情形或被行政部門查實存在違法違規行為,招標人重新招標的,招標人可以拒絕投標人再次投標該項目,但應在招標文件中事先明確。 構建評標專家信用評價機制,強化評標專家培訓考核和動態管理,利用電子化方式加強評標監管,規范專家行為,提高評標質量。加大對評標專家違法違規行為懲治力度,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對評標專家招標投標違法違規行為依法給予行政處罰的,行政處罰結果應及時抄送省發展改革委。 電子招標投標過程中,同一項目不同投標人的電子投標文件的文件制作機器碼或文件創建標識碼相同的,結合相關事實證據,認定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四十條第一項規定的“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由同一單位或者個人編制”的情形;不同投標人從同一投標單位或同一自然人的IP地址下載招標文件、上傳投標文件、購買電子保函或參加投標活動的人員為同一標段其他投標人的在職人員的,結合相關事實證據,認定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四十條第二項規定的“不同投標人委托同一單位或者個人辦理投標事宜”的情形;不同投標人通過同一單位或者個人賬戶購買電子保函的,結合相關事實證據,認定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四十條第六項規定的“不同投標人的投標保證金從同一單位或者個人的賬戶轉出”的情形。以上情形應按串通投標予以處罰。 五、進一步推進招標投標信息化建設 進一步發揮省公共資源交易服務平臺在全省公共資源電子化交易中的樞紐作用,為交易信息匯集、資源共享和業務協同提供服務。大力推進工程銀行保函、保證保險替代現金保證金,加快工程擔保信息平臺建設,推廣保證金電子化,探索信用與保證金掛鉤機制。 加快實現招標文件公示、招標公告發布、招標文件下載、補充文件發布、投標保證金遞交、投標文件提交、開評標、中標候選人公示、中標人公告、合同簽訂、文件歸檔等全流程電子化,完善電子評標系統,推廣遠程異地評標。加強招標投標活動電子化監督,積極推行“互聯網+監管”,充分利用電子交易信息大數據,構建智慧監管場景,提高交易監管的智能化、精細化水平。 探索長三角區域招標投標交易數據標準統一,推動交易信息共享、交易結果互認。推進長三角生態綠色一體化發展示范區內評標專家和場地設施資源共享。 六、進一步推動招標投標信用管理 深化全省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領域誠信體系建設,推進行業信用評價和公共信用綜合評價相融合,依托“信用中國”“信用浙江”平臺和行業信用平臺,有關行政監督部門積極開展招標投標信用監管,全面記錄市場主體和評標專家招標投標活動信用信息,加強信用信息的歸集共享,構建跨地區、跨部門、跨領域的失信聯合懲戒機制。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應按照應公開盡公開的原則,依法依規向社會公開招標投標市場主體誠信狀況。鼓勵行業協會制定行業自律規則,強化招標投標市場主體信用意識,促進行業守信自律。 加強招標市場和施工現場聯動,在招標投標活動中強化企業信用和合同履約評價信息應用,推進項目建設全過程閉環式監管,規范行業管理、企業管理和現場管理。行業主管部門會同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加強合同履約監管和評價工作,并將合同履約評價情況依法納入行業信用管理。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外,招標人應在合同簽訂后15日內在項目交易平臺上公開合同訂立信息,包括項目名稱、合同雙方名稱、合同價款、簽約時間、合同期限、合同履行及變更信息等要素。各交易平臺應將有關內容同步推送到省公共資源交易服務平臺。 七、進一步嚴肅招標投標工作紀律 各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要認真履行監督執法職責,監督執法過程中涉及其他部門管轄事項的,應及時移交有關部門處理或聯合處理。招標人違反有關招標文件備案、異議處理、投訴舉報處理的規定造成不良后果的,應依法依規追究招標人及有關人員責任。有關行政監督部門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擅自設立、變相設立審批條件或其他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不合理條件,限制或排斥本地區、本系統以外的潛在投標人參加投標的,或為招標人指定招標代理機構、強制招標人委托招標代理機構辦理招標事宜的,或以其他方式干涉招標投標活動的,應依法依規追究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責任;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本意見自2021年4月10日起實施。《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嚴格規范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意見》(浙政發〔2014〕39號)同時廢止。 |